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交重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5號原告 謝林花
謝秋雄 被告 王連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簡廷恩
法官張恂嘉
法官鄭苡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沛瑩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