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0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孟諴 被上訴人即被告 朱振順
游月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59,000元,應徵第二裁判費新臺幣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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