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21號原告 張武旭 被告 江衍添 上列原告因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如有不服,請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關於本裁定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