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70號原告 陳秀雄 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 律師被告 謝碧霞
謝焽展 智信房屋仲介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石銘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97,1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