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壢簡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10號附民原告 張傳杰 附民被告 邱垂堯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何孟璁法官彭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