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69號原告 梁清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以震 、 李明芬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書記官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