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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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61號原告榮森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宛畇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榮洲 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593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7,1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石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