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九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字第八六四七號、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二四0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罪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分別以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三四二號、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六一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巫淑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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