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二五八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高世銘 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 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許冰芬~B法官陳宗賢~B法官許文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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