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八九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張玉絹右具保人因受刑人甲○○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三年度執聲沒字第四三三號、九十三年度執字第八八二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張玉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甲○○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一萬元,由具保人張玉絹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未到案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於保釋後,已經合法傳喚、拘提而未到案,顯已逃匿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系統查詢資料、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系統|查詢結果等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鏗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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