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17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1758號
原   告  蔡凱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解除信託返還
土地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
還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
94平方公尺、14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其獲勝訴判
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上開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經計算,
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698,061元(計算式詳
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3,3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
之1千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92,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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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標的       │102年1月公告現值│面積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
│         │(元/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訴訟標的價額)    │
├─────────┼────────┼─────┼───────────┤
│臺北市○○區○○段│242,000    │94    │22,748,000元     │
│二小段227地號  │        │     │(計算式:242,000×94│
│         │        │     │=22,748,000)    │
├─────────┼────────┼─────┼───────────┤
│臺北市○○區○○段│223,427    │143   │31,950,061元     │
│二小段228地號  │        │     │(計算式:223,427×143│
│         │        │     │=31,950,061)    │
├─────────┴────────┴─────┼───────────┤
│                        │合計:54,698,061元  │
└────────────────────────┴───────────┘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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