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2130號
原 告 國隆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華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泰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
仟萬元,應繳裁判費貳拾柒萬陸仟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貳拾柒萬伍仟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