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六六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業務侵占案件(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五三三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業務侵占案件,前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以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五三三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緝第一四四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確定在案。茲查悉該受刑人在緩刑前之八十七年五月十二日及同年七月下旬另犯詐欺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九十年四月四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於九十年四月四日確定。其在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顏世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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