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06號原告甲○○
2樓被告乙○○
2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柒萬捌仟叁佰零玖元。
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請求被告將基隆市○○區○○段○○○○號之土地及坐落其上基隆市○○區○○段188建號(門牌號碼為基隆市○○區○○○路○○○巷○○弄○號2樓)之房屋移轉登記予原告,原告既係請求判決被告移轉上開土地及房屋所有權登記為標的,其價額自應以該土地及房屋之價值為準。復查,系爭土地面積面積2,161.0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87,民國94年7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800元,系爭土地價值應為315,209元【計算式:2161.04平方公尺×7,800元×187/10000=315,209元(小數點以下捨棄)】。再查,系爭房屋94年課稅現值為263,100元,故系爭房屋應有263,100元之價值。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準此,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578,309元(計算式:315,209元+263,100元=578,309元)。
二、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又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規定,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十萬元部分,加徵原定數額十分之一。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578,309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
三、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十日內抗告。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王翠芬右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一、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1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二、對本裁定主文第2項,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書記官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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