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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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6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即被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即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到案執行,自95年1月23日起,經合法傳喚均未到庭,又拘提無著,並通知具保人甲○○於95年3月15日前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否則沒入保證金,惟被告屆期並未到庭,有送達證書、拘提函、拘提未獲報告書、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保證金收據附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勃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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