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抗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357號抗告人春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宗浩 抗告人 林士民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7年5月30日107年度司票字第3093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徐淑芬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8日
書記官陳奕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