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聲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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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家聲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聲字第485號聲請人 李彥蓁 相對人 陳冠綸 上列當事人間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即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尚未起訴部分,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此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於民國107年10月15日以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為由向本院對聲請人聲請假扣押,經本院以107年度家全字第52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經本院調閱107年度家全字第52號、107年度家調字第989號卷宗,聲請人僅對相對人請求確認兩造婚姻無效(先位之訴)及准予兩造離婚(備位之訴),並未請求兩造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從而,聲請人聲請限期起訴,核無不合,應與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