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3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3096號抗告人春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宗浩 抗告人羅宗浩
林士民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13日本院107年度司票字第309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