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再易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易字第95號再審原告 許錦榮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太平洋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捌拾壹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李昆曄法官紀文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李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