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曲仲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曲仲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曲仲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曲仲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44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受刑人因上開案件於民國101年3月1日入監執行迄今,其縮刑期滿日期為108年4月22日,並經法務部於106年1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129941號核准假釋等情,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認受刑人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志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