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訴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訴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聲字第11號聲請人 阮鼎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183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消小字第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該院以106年度再更一字第1號判決駁回其訴,聲請人提起上訴後,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查聲請人係以其向相對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購買由相對人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製造之車牌號碼000-00小客車有瑕疵,依民法債務不履行、物之瑕疵擔保、侵權行為、消費者保護法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而為請求(見本院卷第300至301、304頁),是其訴訟標的並非基於物權關係,自無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之適用。從而,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賴彥魁法官林政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書記官王韻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