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醫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醫字第20號原告 戴貝珍
戴知言 戴陳秀代 共同 黃清濱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法定代理人 邱仲慶 被告 鄭伯智
柯念吟 陳耄逵 共同 蔡淑文 律師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告訴被告等人涉嫌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牽涉本件民事訴訟事件之裁判,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裁定在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南地檢署)106年度醫他字第六0號刑事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南地檢署108年度醫偵字第21號不起訴處分書及本院108年度聲判字第67號刑事裁定影本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書記官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