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6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顏靜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消費款明細資料,債務人尚欠餘額(即本金)新臺幣29,927元部分之計息利率記載為年利率19.69%,則為何聲請人請求按年利率19.98%計息?請提出相關釋明文件(逕行調整債務人適用利率之最新帳單帳務明細等)。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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