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211號
上 訴 人 關宇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朝來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元,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
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