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小字第259號
上 訴 人 郝志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企侖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4年月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9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然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