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簡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350號
反訴原告   張欣明
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  律師
反訴被告   林家慶
       吳春嬌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40
0元,該項裁定已於104年9月2日送達反訴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本庭詢
問簡答表等件在卷可按,是其反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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