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勞小字第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李瑞淇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劉玉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4年度屏勞小字第2號給付薪資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50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鄭美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