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勞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勞小字第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李瑞淇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劉玉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4年度屏勞小字第2號給付薪資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50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鄭美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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