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04年度花小字第16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陳博欽
訴訟複代理 陳博欽
人
被 告 簡文彰
上列當事人104年度花小字第166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4年9月23日上午10時35分在花蓮地方法院簡易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士亮
書記官 劉昆鑫
通 譯 樂昌琪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肆佰壹拾元,及其
中壹萬陸仟捌佰柒拾捌元,應自民國(下同)104年4月2日
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暨自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劉昆鑫
法官沈士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
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書記官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