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再易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再易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再易字第54號再審聲請人甲○○代理人 呂榮海 律師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就民國99年8月11日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40號駁回聲請更正及補充判決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李平勳法官張瑞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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