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51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林秀 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83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