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司投簡調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投簡調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聲請人與相對人 石政岱石美鈴 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聲請
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石政岱積欠聲請人新臺幣464,165元,
迄今未償還,據料相對人石政岱之父即訴外人 石尖寬 死亡後
,相對人石政岱未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卻因積欠
聲請人上開債務,恐繼承後遭聲請人追索,遂就訴外人石尖
寬所遺有之南投縣○○鎮○○段○○○○號土地之不動產(下稱
系爭不動產),與其他繼承人即相對人石美鈴協議分割遺產
時,將系爭不動產全部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石美鈴,致相對人
石政岱均未分得。相對人石政岱將應繼承訴外人石尖寬之遺
產權利無償移轉與相對人石美鈴,使自身限於無資力狀態,
因而侵害聲請人之債權。為此請求就相對人間於民國102年3
月4日就系爭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於地政事務所所為之
不動產登記予以塗銷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為撤銷遺產分割
協議,而遺產分割協議為繼承人基於身分關係而就繼承之遺
產互為協議而為分割,其係以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之法律行
為,不容債權人撤銷之,又聲請人聲請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並
塗銷系爭不動產遺產分割登記之法律關係,並非兩造以調解
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
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係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
質,亦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
解之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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