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51號原告 徐如鳳
陳碧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溫澺豊 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溫澺豊之除戶謄本、並提出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查明並補正被告真正姓名及住居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