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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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88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
黃曉薇 律師被告耀嵩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書記官郭春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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