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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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699號聲請人 林義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義斌為被繼承人 湯金雄 (民國111年6月2日死亡)之繼承人,因自願拋棄繼承權,於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後3個月內,提出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繼承權拋棄書等文件聲請核備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
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依聲請人聲請狀所附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所示,被繼承人為聲請人林義斌之舅舅(林義斌之母 林湯月梅 為湯金雄之姐),聲請人顯非民法第1138條定之繼承人,其所為聲請拋棄繼承,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二)至被繼承人之子女 湯珈旋 、孫子女 陳書瑋 、 陳銘竣 、兄弟姊妹 湯月琴 、 湯新貴 、 湯月榮 、 湯明雄 、 陳湯月蘭 、 湯素惠 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業經本院審核後准予備查(另以公文通知,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