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75號原告順通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俊良 被告馳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昆榮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95,640元,應繳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書記官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