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更一字第三號
原告己○○被告丙○○
甲○○乙○○丁○○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丁梅芬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更一字第三號
原告己○○被告丙○○
甲○○乙○○丁○○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丁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