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財管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財管字第158號聲請人 張同心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同法第26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謝水吟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以99年11月2日南院 龍家佑 99年度司財管字第158號函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書後5日內補繳,該通知已於99年11月5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可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書記官謝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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