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5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58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芯蕾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速偵字第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芯蕾竊盜,累犯,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記載:被告陳芯蕾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刑事案件及執行紀錄,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