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883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施卜瑋 相對人 林宏昇 上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1263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130號判決確定在案,其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書記官鍾佳佑附表┌──────┬────────┬──────┐│項目│訴訟費用(新臺幣)│備註│├──────┼────────┼──────┤│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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