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9號聲請人 范揚平 相對人中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鮑泰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9年度存字第785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新台幣壹佰玖拾萬元或同面額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復興分行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壹佰玖拾萬元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復興分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保物,並以99年度存字第78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