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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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61號原告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金裕 被告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忠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營業處所雖設在臺北市○○區○○路○○○巷○○號7樓,然除兩造簽立之材料(機具)訂購合約書(合約編號:
MU-053-014)未合意約定管轄法院外,其餘兩造簽立之工程承攬合約書第29條(合約編號:MU-202-057)、工程承攬合約書第29條(合約編號:MU-202-057⑵)、工程承攬合約書第29條(合約編號:MU-209-061)、工程承攬合約書第29條,及工程承攬合約書第29條(合約編號:MU-053-014),均合意約定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政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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