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2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2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2245號聲請人泰元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6年5月31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39,200元,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詎經提示尚未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就請求金額及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非訟事件法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相對人 連伯温 於民國97年12月24日死亡,此有聲請人提供之相對人戶籍謄本附卷可稽,相對人已無權利能力,依票據法123條規定,不得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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