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護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護字第307號抗告人 徐賓昌
林雅菁 抗告人與聲請人臺南市政府間繼續安置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2日所為99年度司護字第307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甚明,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而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故其抗告自難認為合法,依照上開規定,應定期命為補正。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可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