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簡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四五八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給付仲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柒仟捌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二千
   二百八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二
   千二百三十五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管安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六  日
                   書記官 葉正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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