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0年度岡簡字第13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岡簡字第一三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三十萬元
,約定應於八十九年六月六日清償;並簽發到期日九十年六月六日、票號206801
號、金額三十萬元之本票一紙交付被告,詎於屆期後被告竟不返還借款且不給付
上開本票之票款,爰本於借款及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三十萬元,及自八十
九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一紙為證,且為被告自認在案,
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及借款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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