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小字第24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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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新小字第二四二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楊東憲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玖仟肆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民
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
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玖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蔡雅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陳隆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四  日
附錄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
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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