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交簡字第36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交簡字第三六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九六六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時之自白⑵證人 林旭昇 之證詞⑶酒精濃度測試值一
紙、台南縣警察局舉發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處理交通事故記錄表、道路交
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測試記錄表各一件及照片十幀可稽,被告服用酒類,酒後血
液中酒精濃度測試值達一○二mg/dl,換算吐氣所含酒精成份測試值達每公
升○.五一毫克,仍執意駕駛機車,並因閃避不及而與林旭昇所駕自小客車相撞
肇事,其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事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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