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簡字第6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六五號
  原   告 佐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輝
  被   告 甲○○
        即宏信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甘王美援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壹仟參佰柒拾捌元,及各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貳拾肆萬壹仟參佰柒拾捌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伊執 有被告甲○○所簽發,由宏信實業社(被告甲○○獨資經營
)背書轉讓,均以第一商業銀行大灣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分別為民國八十九年
九月十二日及同年十月八日,票面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十五萬元及九萬一
千三百七十八元之支票各一紙(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