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嘉簡字第25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賴慶爵
訴訟代理人 賴定國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盧見 和
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 律師
複 代理人 汪銀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叁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叁佰陸
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叁佰捌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百分之六,餘由反訴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五項得假執行。但反訴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伍仟叁佰捌
拾伍元為反訴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本訴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㈠被告於民國102年5月15日上午10時許,於嘉義縣水上鄉○○
村○○00○0號電線桿旁產業道路,持木棒毆打原告,致原
告受有後背挫傷、雙肩挫傷併左肩鎖骨關節韌帶扭傷及頸椎
椎間盤突出合併神經壓迫等傷害,原告因被告上開侵權行為
而受損害,自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擔賠償
責任。
㈡原告因被告上開侵權行為受有損害如下:
⒈醫療費用部分:原告因被告上開侵權行為於附表一所示時間
前往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就診,必要醫療費用共計112,
869元(包含全民健保給付額92,278元及自付額20,591元)
。
⒉增加生活上需要部分:原告居住於嘉義縣水上鄉○○村00
000000號,但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前往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
分院就診共計85次,以計程車來回1趟300元計算,支出交通
費用共計25,500元。
⒊精神慰撫金部分:原告因被告上開侵權行為所受之傷勢痛苦
極大,原告得請求精神慰撫金272,992元。
㈢綜上,被告應賠償原告因被告上開侵權行為所受各項損害,
因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411,361元(
計算式:醫療費用112,869元+增加生活上需要25,500元+精
神慰撫金272,992元=411,361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
告411,361元及自103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抗辯略以:被告於102年5月15日上午10時許,於嘉義縣
水上鄉○○村○○00○0號電線桿旁產業道路,欲持相機拍
攝原告僱工所設置之鐵門及圍欄,然尚未拍照即遭原告持木
棒毆打,被告並未毆打原告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貳、反訴部分:
一、反訴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㈠反訴被告於102年5月15日上午10時許,於嘉義縣水上鄉○○
村○○00○0號電線桿旁產業道路,持木棒毆打反訴原告,
致反訴原告受有胸壁、上腹壁及背部挫傷,雙肩及兩側上肢
多處擦傷等傷害,反訴原告因反訴被告上開侵權行為而受損
害,自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反訴被告負擔賠償責
任。
㈡反訴原告因反訴被告上開侵權行為受有損害如下:
⒈醫療費用部分:反訴原告因反訴被告上開侵權行為於附表二
所示時間前往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及 戴德森 醫療財團法
人嘉義基督教醫院就診,必要醫療費用共計5,385元(包含
全民健保給付額3,760元及自付額1,625元)。
⒉減少勞動能力部分:反訴原告因反訴被告上開侵權行為導致
3日無法工作,依最低基本工資計算,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
原告1,905元。
⒊精神慰撫金部分:反訴原告因反訴被告上開侵權行為所受之
傷勢痛苦極大,反訴原告得請求精神慰撫金400,000元。
㈢綜上,反訴被告應賠償反訴原告所受各項損害,因此,依侵
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407,290元(計算式:醫
療費用5,385元+減少勞動能力1,905元+精神慰撫金400,000
元=407,290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07,290元及自
103年5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
二、反訴被告則抗辯略以:反訴被告並未毆打反訴原告等語,並
聲明: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叁、本院之判斷
一、本訴部分: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102年5月15日上午10時許,於嘉義縣水上鄉
○○村○○00○0號電線桿旁產業道路,持木棒毆打原告,
致原告受有後背挫傷、雙肩挫傷併左肩鎖骨關節韌帶扭傷及
頸椎椎間盤突出合併神經壓迫等傷害,而受有411,361元之
損害,然被告對此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院應審酌者厥
為: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
如是,原告得請求損害賠償之項目及金額為何?茲分述如下
: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
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
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
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
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⒉本件被告於102年5月15日上午10時持木棍毆打原告,致原告
受有雙肩挫傷併左肩鎖骨關節韌帶扭傷、後背挫傷等傷害之
事實,業據原告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詢問
時陳稱略以:於102年5月15日上午9時還不到10時,在嘉義
縣水上鄉○○村○○00○0號電線桿旁農地,被告持1根角木
打原告等語(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交查字第146
5號卷第6頁參照),被告亦於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水上派
出所員警詢問時陳稱略以:現場只有被告跟原告動手等語(
警卷第6頁參照),參以當日在場之賴 李錦密 於臺灣嘉義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時證稱略以:102年5月15日上午10
時,在嘉義縣水上鄉○○村○○00○0號電線桿旁農地,證
人見到被告持1支木材打原告等語(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
署102年度交查字第1465號卷第12頁參照),及當日在場之
盧見宗 於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水上派出所員警詢問時陳稱
略以:現場只有被告跟原告動手等語(警卷第10頁面參照)
,復依原告於偵查中所提出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乙種診
斷證明書記載原告因背挫傷及雙肩挫傷併左肩鎖骨關節韌帶
扭傷等傷害,於102年5月15日至本院就診等情(警卷第16頁
參照),可知原告於102年5月15日至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
院急診當時,受有後背挫傷及雙肩挫傷併左肩鎖骨關節韌帶
扭傷等傷害,堪認原告主張被告於102年5月15日上午10時持
木棍毆打原告,致原告受有雙肩挫傷併左肩鎖骨關節韌帶扭
傷、後背挫傷等傷害為真實。
⒊又原告遭被告持木棍毆打,是否使原告受有頸椎椎間盤突出
合併神經壓迫乙情,經本院依原告聲請函詢臺中榮民總醫院
嘉義分院原告所受有雙肩挫傷併左肩鎖骨關節韌帶扭傷、後
背挫傷等傷害,是否會導致原告患有頸椎椎間盤突出合併神
經壓迫之傷害,經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於103年9月4日
以中總嘉企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檢送原告病歷函覆:原告
所患之頸椎椎間盤突出合併神經壓迫,係外力所造成,是原
告於102年5月15日診斷書所載之背部挫傷、雙肩挫傷…扭傷
所致,兩者有因果關係等語,此有臺中榮總嘉義分院函文在
卷可佐(本院卷三第1-58頁參照),再參以被告聲請本院函
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原告自101年1月1日起至102年
12月31日止之就醫紀錄明細表,並調閱該就診醫院之病歷,
依該就診醫院之病歷(本院卷一第57-61、115-242頁參照)
之記載,未見原告患有頸椎椎間盤突出合併神經壓迫之傷害
,既然原告於102年5月15日前未受有頸椎椎間盤突出合併神
經壓迫之傷害,而原告所患之頸椎椎間盤突出合併神經壓迫
又係原告於102年5月15日所受之背部挫傷、雙肩挫傷併左肩
鎖骨關節韌帶扭傷等傷害所造成,而原告所受之背部挫傷、
雙肩挫傷併左肩鎖骨關節韌帶扭傷等傷害,係被告於102年5
月15日上午10時持木棍毆打所致,堪認被告於102年5月15日
上午10時持木棍毆打原告,除造成原告受有背部挫傷、雙肩
挫傷併左肩鎖骨關節韌帶扭傷等傷害外,亦致原告受有頸椎
椎間盤突出合併神經壓迫之傷害。
⒋綜上,原告主張被告於102年5月15日上午10時持木棍毆打原
告,致原告受有雙肩挫傷併左肩鎖骨關節韌帶扭傷、後背挫
傷及頸椎椎間盤突出合併神經壓等傷害,原告基於侵權行為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因其毆打原告受有雙肩挫傷
併左肩鎖骨關節韌帶扭傷、後背挫傷及頸椎椎間盤突出合併
神經壓迫等傷害之損失,自屬有據。
⒌茲就原告得請求損害賠償之項目及金額,析述如下:
①醫療費用部分:按保險制度,旨在保護被保險人,非為減輕
損害事故加害人之責任。保險給付請求權之發生,係以定有
支付保險費之保險契約為基礎,與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
償請求權,並非出於同一原因。後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殊
不因受領前者之保險給付而喪失,兩者除有保險法第53條關
於代位行使之關係外,並不生損益相抵問題。準此,被害人
縱已自保險人處受領保險給付,除有代位權規定外,並不當
然喪失其對加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次按全民健康保險法
之保險人得代位被害人請求加害者賠償損害之案件,限於汽
車交通事故、公共安全事故或其他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
食品中毒事件,此觀該法第95條之規定自明。從而,除有全
民健康保險法第95條規定之情形外,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
不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要無保險法第53條規定適用之餘地。是全民健康保險之被
保險人,非因汽車交通事故、公共安全事故或其他重大之交
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受傷害,受領全民健康保險提
供之醫療給付,其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不因
而喪失。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102年5月15日上午10時許,
於嘉義縣水上鄉○○村○○00○0號電線桿旁產業道路,持
木棒毆打原告,致原告受有後背挫傷、雙肩挫傷併左肩鎖骨
關節韌帶扭傷及頸椎椎間盤突出合併神經壓迫等傷害,原告
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前往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就診,必要
醫療費用共計112,869元(包含全民健保給付額92,278元及
自付額20,591元),此有原告提出之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
院就診之醫療收據等件為證(本院卷二第10-56頁參照),
再參以本院函詢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原告因治療其後背
挫傷、雙肩挫傷併左肩鎖骨關節韌帶扭傷及頸椎椎間盤突出
合併神經壓迫等傷害之費用,經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於
103年9月4日以中總嘉企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檢送之原告
病歷(本院卷三第2-28頁參照),並於病歷摘要表記載:原
告自102年5月15日起至今在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就診,
皆為102年5月15日急診之傷勢所致等語(本院卷三第61頁參
照),堪認原告前往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就診之醫藥費
用,係為治療原告因被告以木棒毆打原告,致原告受有後背
挫傷、雙肩挫傷併左肩鎖骨關節韌帶扭傷及頸椎椎間盤突出
合併神經壓迫等傷害之必要費用,而被告毆打原告致傷之事
故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5條所列保險人得行使代位權請求
之範圍,自不應排除原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原告
自得請求被告給付醫療費用共計112,869元(包含全民健保
給付額92,278元及自付額20,591元)。
②交通費用部分:原告主張其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共計85次前
往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就診,來回車資1次300元,既然
原告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前往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就診均
為必要之醫療行為,則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其前往醫院就
醫所支出之交通費用,又參以本院調閱原告於臺中榮民總醫
院嘉義分院治療其後背挫傷、雙肩挫傷併左肩鎖骨關節韌帶
扭傷及頸椎椎間盤突出合併神經壓迫之病歷,經臺中榮民總
醫院嘉義分院於103年9月4日以中總嘉企字第0000000000號
函文所檢送之原告病歷可知,原告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
前往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就診,且該期間有逾85次前往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就診(本院卷三第2-28頁參照),
再本院函詢嘉義縣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原告自其住所
地即嘉義縣水上鄉○○村00000000號前往臺中榮民總醫
院嘉義分院來回車資為何,經嘉義縣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
會於103年12月25日以嘉縣計客銀總字第48號函文函覆:自
嘉義縣水上鄉○○村00000000號前往臺中榮民總醫院嘉
義分院來回車資為300元等語,此有嘉義縣計程車客運商業
同業公會函文可佐(本院卷三第103頁參照),是原告請求
交通費用共計25,500元(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85次即30
0元×85=25,500元),即屬有據。
③精神慰撫金:按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干為適
當,應斟酌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加害程度及其他各
種情形,俾為審判之依據。原告為國中畢業,現務農,年收
入345,983元;被告為大學畢業,從事油漆工作,月薪約50,
000餘元,業據兩造分別 陳明 在卷(本院卷一第2、34頁參照
),原告名下財產有4筆,財產總額為5,765,250元,被告名
下財產有4筆,財產總額為2,984,350元,此有兩造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本院卷一第15、16頁參
照),本院審酌前述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原告受有
後背挫傷、雙肩挫傷併左肩鎖骨關節韌帶扭傷及頸椎椎間盤
突出合併神經壓迫之傷害等狀況,認原告就該侵害其身體權
行為請求被告賠償其精神上之損害於30,000元之範圍內,尚
屬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尚非適當,難認有理。
⒍據上,本件原告得向被告請求之金額合計為168,369元(計
算式:醫療費用112,869元+增加生活上需要25,500元+精神
慰撫金30,000元=168,369)。
㈡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68,36
9元,及自103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翌日即103年12月3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反訴部分:
㈠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於102年5月15日上午10時許,於嘉義
縣水上鄉○○村○○00○0號電線桿旁產業道路,持木棒毆
打反訴原告,致反訴原告受有胸壁、上腹壁及背部挫傷,雙
肩及兩側上肢多處擦傷等傷害,而受有407,290元之損害,
然反訴被告對此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院應審酌者厥為
: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有無
理由?如是,反訴原告得請求損害賠償之項目及金額為何?
茲分述如下:
⒈本件反訴被告於102年5月15日上午10時許,於嘉義縣水上鄉
○○村○○00○0號電線桿旁產業道路,持木棒毆打反訴原
告,致反訴原告受有胸壁、上腹壁及背部挫傷,雙肩及兩側
上肢多處擦傷等傷害之事實,業據反訴原告於臺灣嘉義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陳稱略以:於102年5月15日上
午10時,在嘉義縣水上鄉○○村○○00○0號電線桿旁農地
,反訴被告持木棍及竹棒打反訴原告等語(臺灣嘉義地方法
院檢察署102年度交查字第1465號卷第6頁參照),反訴被告
亦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陳稱略以:
反訴被告有拿木棍打反訴原告等語(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
署102年度交查字第1465號卷第7頁參照),參以當日在場之
賴李錦密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時證稱略以
:反訴被告有拿棍子打反訴原告,但證人不知道有沒有打到
等語(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交查字第1465號卷
第8頁參照),及當日在場之 柳永原 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訊問時證稱略以:反訴被告拿1根棍子打反訴原
告1下,打到反訴原告左側背部等語(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
察署102年度交查字第1465號卷第8頁參照),復依反訴原告
於偵查中所提出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乙種診斷證明書(
警卷第15頁參照),反訴原告因胸壁、上腹壁及背部挫傷,
雙肩及兩側上肢多處擦傷等傷害於102年5月15日至本院就診
等情(警卷第15頁參照),可知反訴原告於102年5月15日至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急診當時,受有胸壁、上腹壁及背
部挫傷,雙肩及兩側上肢多處擦傷等傷害,堪認反訴原告主
張反訴被告於102年5月15日上午10時持木棍毆打反訴原告,
致反訴原告受有胸壁、上腹壁及背部挫傷,雙肩及兩側上肢
多處擦傷等傷害為真實,反訴原告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請求反訴被告賠償反訴原告因其毆打反訴原告受有胸壁、
上腹壁及背部挫傷,雙肩及兩側上肢多處擦傷等傷害之損失
,自屬有據。
⒉茲就反訴原告得請求損害賠償之項目及金額,析述如下:
①醫療費用部分:本件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於102年5月15日
上午10時許,於嘉義縣水上鄉○○村○○00○0號電線桿旁
產業道路,持木棒毆打反訴原告致反訴原告受有胸壁、上腹
壁及背部挫傷,雙肩及兩側上肢多處擦傷等傷害,於附表二
所示時間前往前往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及戴德森醫療財
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就診,必要醫療費用共計5,385元(
包含全民健保給付額3,760元及自付額1,625元)等情,此有
反訴原告提出之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及戴德森醫療財團
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就診之醫療收據等件為證(本院卷一第
47、48頁參照),堪認反訴原告前往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
院及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就診之醫藥費用,
係為治療反訴原告因反訴被告以木棒毆打反訴原告,致反訴
原告受有胸壁、上腹壁及背部挫傷,雙肩及兩側上肢多處擦
傷等傷害之必要費用,而反訴被告毆打反訴原告致傷之事故
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5條所列保險人得行使代位權請求之
範圍,自不應排除反訴原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反
訴原告自得請求反訴被告給付醫療費用共計5,385元(包含
全民健保給付額3,760元及自付額1,625元)。
②工作損失部分:反訴原告主張自102年5月15日上午10時許遭
反訴被告持木棒毆打受有胸壁、上腹壁及背部挫傷,雙肩及
兩側上肢多處擦傷等傷害,喪失工作能力3日,以依最低基
本工資計算,受有無法工作之損失共計1,905元乙情,惟經
本院就反訴原告因胸壁、上腹壁及背部挫傷,雙肩及兩側上
肢多處擦傷等傷勢有無減損工作能力事項,函詢反訴原告於
102年5月15日急診就醫之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經臺中
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回函表示:因反訴原告僅各於102年5月
15日及102年5月17日分別於本院外科急診及一般外科就診,
未曾於本院復健科就診,故無從判斷等情(本院卷三第96頁
參照),是反訴原告是否有因此傷勢而減損工作能力?則尚
有疑義,另參諸反訴原告於102年5月15日前往臺中榮民總醫
院嘉義分院急診所出具之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乙種診斷
證明書,亦無有任何減損工作能力之記載,難認反訴原告有
因反訴被告持木棒毆打受有胸壁、上腹壁及背部挫傷,雙肩
及兩側上肢多處擦傷等傷害而減損工作能力。再反訴原告果
真有因此傷勢而減損其工作能力時,則該傷勢應屬非輕,反
訴原告理應於102年5月15日於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急診
後再前往醫療單位積極治療,以利回復工作能力,豈有在其
減損工作能力之情況下,卻僅於102年5月17日至臺中榮民總
醫院嘉義分院一般外科覆診,另於102年5月20日至戴德森醫
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運動醫學及肩科就診之理,自難
認反訴原告有因此傷勢而減少工作能力。
③精神慰撫金:本件反訴被告為國中畢業,現務農,年收入34
5,983元;反訴原告為大學畢業,從事油漆工作,月薪約50,
000餘元,反訴被告名下財產有4筆,財產總額為5,765,250
元,反訴原告名下財產有4筆,財產總額為2,984,350元,已
如前述,本院審酌前述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反訴原
告受有胸壁、上腹壁及背部挫傷,雙肩及兩側上肢多處擦傷
傷害狀況,認反訴原告就該侵害其身體權行為請求反訴被告
賠償其精神上之損害於20,000元之範圍內,尚屬適當,逾此
範圍之請求,尚非適當,難認有理。
⒊據上,本件反訴原告得向反訴被告請求之金額合計為25,385
元(計算式:醫療費用5,385元+精神慰撫金20,000元=25,3
85)。
㈡綜上所述,反訴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反訴被告給
付25,385元,及自103年5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翌日即103年5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本件原告及反訴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
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及反訴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
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
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及反訴被告如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伍、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陸、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書記官王立梅
附表一
┌──┬───────┬───────┬────────┬────────┐
│編號│看診日期│自付額金額(新│看診科別(臺中榮│健保給付額金額(│
│││臺幣)│民總醫院嘉義分院│新臺幣)│
││││)││
├──┼───────┼───────┼────────┼────────┤
│1│102年5月15日至│12,641元│急診外科│61,618元│
││102年12月2日止││││
├──┼───────┼───────┼────────┼────────┤
│2│102年12月4日│50元│復健科│320元│
├──┼───────┼───────┼────────┼────────┤
│3│102年12月5日│50元│復健科│320元│
├──┼───────┼───────┼────────┼────────┤
│4│102年12月6日│50元│復健科│320元│
├──┼───────┼───────┼────────┼────────┤
│5│102年12月9日│50元│復健科│320元│
├──┼───────┼───────┼────────┼────────┤
│6│102年12月10日│50元│復健科│320元│
├──┼───────┼───────┼────────┼────────┤
│7│102年12月11日│340元│急診科│0元│
├──┼───────┼───────┼────────┼────────┤
│8│102年12月11日│240元│復健科│548元│
├──┼───────┼───────┼────────┼────────┤
│9│102年12月12日│50元│復健科│320元│
├──┼───────┼───────┼────────┼────────┤
│10│102年12月13日│50元│復健科│320元│
├──┼───────┼───────┼────────┼────────┤
│11│102年12月17日│50元│復健科│320元│
├──┼───────┼───────┼────────┼────────┤
│12│102年12月19日│50元│復健科│320元│
├──┼───────┼───────┼────────┼────────┤
│13│102年12月20日│290元│復健科│548元│
├──┼───────┼───────┼────────┼────────┤
│14│102年12月23日│50元│復健科│320元│
├──┼───────┼───────┼────────┼────────┤
│15│102年12月25日│50元│復健科│320元│
├──┼───────┼───────┼────────┼────────┤
│16│102年12月26日│50元│復健科│320元│
├──┼───────┼───────┼────────┼────────┤
│17│102年12月27日│50元│復健科│320元│
├──┼───────┼───────┼────────┼────────┤
│18│102年12月28日│50元│復健科│320元│
├──┼───────┼───────┼────────┼────────┤
│19│102年12月30日│240元│復健科│0元│
├──┼───────┼───────┼────────┼────────┤
│20│102年12月31日│50元│復健科│320元│
├──┼───────┼───────┼────────┼────────┤
│21│103年1月1日│50元│復健科│320元│
├──┼───────┼───────┼────────┼────────┤
│22│103年1月2日│50元│復健科│320元│
├──┼───────┼───────┼────────┼────────┤
│23│103年1月4日│50元│復健科│320元│
├──┼───────┼───────┼────────┼────────┤
│24│103年1月6日│310元│復健科│1,136元│
├──┼───────┼───────┼────────┼────────┤
│25│103年1月8日│50元│復健科│320元│
├──┼───────┼───────┼────────┼────────┤
│26│103年1月9日│50元│復健科│320元│
├──┼───────┼───────┼────────┼────────┤
│27│103年1月10日│50元│復健科│320元│
├──┼───────┼───────┼────────┼────────┤
│28│103年1月11日│50元│復健科│320元│
├──┼───────┼───────┼────────┼────────┤
│29│103年1月13日│290元│復健科│868元│
├──┼───────┼───────┼────────┼────────┤
│30│103年1月15日│50元│復健科│320元│
├──┼───────┼───────┼────────┼────────┤
│31│103年1月16日│50元│復健科│320元│
├──┼───────┼───────┼────────┼────────┤
│32│103年1月17日│50元│復健科│320元│
├──┼───────┼───────┼────────┼────────┤
│33│103年1月21日│50元│復健科│320元│
├──┼───────┼───────┼────────┼────────┤
│34│103年1月22日│350元│復健科│548元│
├──┼───────┼───────┼────────┼────────┤
│35│103年1月24日│50元│復健科│320元│
├──┼───────┼───────┼────────┼────────┤
│36│103年1月29日│50元│復健科│320元│
├──┼───────┼───────┼────────┼────────┤
│37│103年2月5日│50元│復健科│320元│
├──┼───────┼───────┼────────┼────────┤
│38│103年2月7日│50元│復健科│320元│
├──┼───────┼───────┼────────┼────────┤
│39│103年2月8日│50元│復健科│320元│
├──┼───────┼───────┼────────┼────────┤
│40│103年2月10日│240元│復健科│548元│
├──┼───────┼───────┼────────┼────────┤
│41│103年2月12日│50元│復健科│320元│
├──┼───────┼───────┼────────┼────────┤
│42│103年2月13日│50元│復健科│320元│
├──┼───────┼───────┼────────┼────────┤
│43│103年2月15日│50元│復健科│320元│
├──┼───────┼───────┼────────┼────────┤
│44│103年2月17日│50元│復健科│320元│
├──┼───────┼───────┼────────┼────────┤
│45│103年2月18日│50元│復健科│320元│
├──┼───────┼───────┼────────┼────────┤
│46│103年2月19日│240元│復健科│548元│
├──┼───────┼───────┼────────┼────────┤
│47│103年2月20日│50元│復健科│320元│
├──┼───────┼───────┼────────┼────────┤
│48│103年2月21日│50元│復健科│320元│
├──┼───────┼───────┼────────┼────────┤
│49│103年2月22日│50元│復健科│320元│
├──┼───────┼───────┼────────┼────────┤
│50│103年2月26日│50元│復健科│320元│
├──┼───────┼───────┼────────┼────────┤
│51│103年2月27日│50元│復健科│320元│
├──┼───────┼───────┼────────┼────────┤
│52│103年2月28日│240元│復健科│548元│
├──┼───────┼───────┼────────┼────────┤
│53│103年3月3日│50元│復健科│320元│
├──┼───────┼───────┼────────┼────────┤
│54│103年3月4日│50元│復健科│320元│
├──┼───────┼───────┼────────┼────────┤
│55│103年3月5日│50元│復健科│320元│
├──┼───────┼───────┼────────┼────────┤
│56│103年3月6日│50元│復健科│320元│
├──┼───────┼───────┼────────┼────────┤
│57│103年3月7日│290元│復健科│868元│
├──┼───────┼───────┼────────┼────────┤
│58│103年3月11日│50元│復健科│320元│
├──┼───────┼───────┼────────┼────────┤
│59│103年3月12日│50元│復健科│320元│
├──┼───────┼───────┼────────┼────────┤
│60│103年3月13日│50元│復健科│320元│
├──┼───────┼───────┼────────┼────────┤
│61│103年3月14日│50元│復健科│320元│
├──┼───────┼───────┼────────┼────────┤
│63│103年3月15日│50元│復健科│320元│
├──┼───────┼───────┼────────┼────────┤
│64│103年3月17日│360元│復健科│548元│
├──┼───────┼───────┼────────┼────────┤
│65│103年3月18日│50元│復健科│320元│
├──┼───────┼───────┼────────┼────────┤
│66│103年3月19日│50元│復健科│320元│
├──┼───────┼───────┼────────┼────────┤
│67│103年3月20日│50元│復健科│320元│
├──┼───────┼───────┼────────┼────────┤
│68│103年3月22日│50元│復健科│320元│
├──┼───────┼───────┼────────┼────────┤
│69│103年3月24日│350元│復健科│548元│
├──┼───────┼───────┼────────┼────────┤
│70│103年3月26日│50元│復健科│320元│
├──┼───────┼───────┼────────┼────────┤
│71│103年3月28日│50元│復健科│320元│
├──┼───────┼───────┼────────┼────────┤
│72│103年3月31日│50元│復健科│320元│
├──┼───────┼───────┼────────┼────────┤
│73│103年4月1日│50元│復健科│320元│
├──┼───────┼───────┼────────┼────────┤
│74│103年4月2日│290元│復健科│868元│
├──┼───────┼───────┼────────┼────────┤
│75│103年4月7日│50元│復健科│320元│
├──┼───────┼───────┼────────┼────────┤
│76│103年4月8日│50元│復健科│320元│
├──┼───────┼───────┼────────┼────────┤
│77│103年4月9日│50元│復健科│320元│
├──┼───────┼───────┼────────┼────────┤
│78│103年4月10日│50元│復健科│320元│
├──┼───────┼───────┼────────┼────────┤
│79│103年4月11日│290元│復健科│868元│
├──┼───────┼───────┼────────┼────────┤
│80│103年4月14日│50元│復健科│320元│
├──┼───────┼───────┼────────┼────────┤
│81│103年4月16日│50元│復健科│320元│
├──┼───────┼───────┼────────┼────────┤
│82│103年4月18日│50元│復健科│320元│
├──┼───────┼───────┼────────┼────────┤
│83│103年4月19日│50元│復健科│320元│
├──┼───────┼───────┼────────┼────────┤
│84│103年4月21日│290元│復健科│868元│
├──┼───────┼───────┼────────┼────────┤
│總計││20,591元││92,278元│
└──┴───────┴───────┴────────┴────────┘
附表二
┌──┬───────┬───────┬────────┬────────┐
│編號│看診日期│自付額金額(新│看診科別│健保給付額金額(│
│││臺幣)││新臺幣)│
├──┼───────┼───────┼────────┼────────┤
│1│102年5月15日│955元│臺中榮民總醫院嘉│1,979元│
││││義分院急診外科││
├──┼───────┼───────┼────────┼────────┤
│2│102年5月17日│310元│臺中榮民總醫院嘉│474元│
││││義分院外科││
├──┼───────┼───────┼────────┼────────┤
│3│102年5月20日│360元│戴德森醫療財團法│1,307元│
││││人嘉義基督教醫院││
││││運動醫學及肩科││
├──┼───────┼───────┼────────┼────────┤
│總計││1,625元││3,76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