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勞小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勞小字第27號
原   告  林邵蘭君
訴訟代理人  楊四源
被   告 大景小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政鋒
訴訟代理人  陳佳函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3月6日
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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